□吴非
由于ATM机错将1000元当成1元,一名男子在银行的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此报道对于全国的网友产生巨大的震动,对于从ATM取款机中取走17.5万人民币后的男子被判无期,无论专业法律人士还是网友都对于量刑是否过重进行了激烈交锋。
在这里有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就是到底是个人的贪欲得到惩
处重要,还是银行负起责任重要。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本身要对ATM的情况进行密集的检查,并确保银行的ATM机干净、准确运作,并且在出现恶意取款后,银行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发表声明,主要让恶意取款人能够归案后可以从轻发落。银行不能够简单把责任推卸给公安机关,把自身的问题变为抓人的简单刑事案件,毕竟这件事首先是银行自己的问题。如果过度借助公安机构的公权力,这样会使得恶意提款人产生心理畏惧,再加上如果这个人生活不十分如意的话,过把瘾,把钱全部花掉,这样对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是一种损失,防患于未然,提前疏通,要比用法律做裁决要人性化很多。
相信当时如果通缉令改为告示,规劝期为半年,全数归还不义之财,可以从宽处理,这位恶意取款人可能归还银行财产的可能性会大为提高。希望银行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定不要有权力的傲慢,好像只要是拿走银行的钱就是恶民,就是犯罪分子,这最多只能算作有贪婪欲,在西方贪婪是定为人的本性的。
现在银行被多领的钱被花掉,恶意取款民众被判刑,公安机构尽力抓到犯罪嫌疑人,但这是三方面皆输的局面。银行的错误行为被内部掩盖,国家的财产永远无法追回,公安机构在民众印象中充当恶人。和谐社会应该在各方面都得到体现,法律只是事件无法善了的最后手段,这不是唯一手段,也不应当成为首选手段。
(编辑: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