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60多万 挪用:1400万
本报今天消息 据《法制日报》今天报道: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被判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
562万余元。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认为,李宝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因受贿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