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原来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内部规定已按法定程序公示,所以无效
本报讯 记者冯霖,通讯员封文智,吴文芬报道:单位自定的规章制度并不都对员工有约束力。记者12月17日获悉,深圳某运输公司的内部规定,因为没有按法定程序的要求制定,打官司时,就没有获得盐田法院的支持。盐田法院于日前驳回了
其要求本公司员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兰某于2005年1月入职于某公司,担任货柜车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按兰某月运输收入总额的10%支付其提成和工资。2006年4月21日,兰某出车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兰某未按公司规定的路线行驶而绕行其他路线,且车辆由案外人颜某(非公司的员工)驾驶,交警认定颜某负全部责任。
深圳某公司于是将兰某诉至盐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兰某,赔偿上述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公司的诉求依据为,其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规定,驾驶员必须按公司指定的路线行驶,如绕道和躲避过路费,造成一切责任事故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未经公司同意不能随意把驾驶的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该《制度》还规定了员工承担的各项重大义务,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制度为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盐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盐田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除了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具备二个条件: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这里的“民主”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志,采取一定的形式吸收和体现了劳动者一方的意志、得到了劳动者一方的认同。例如,由用人单位提出草案,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其次、该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有效的公示方法有: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以附件的形式体现;将规章制度打印成册,向每位员工发放,并制作发放表;以会议的形式传达,并制作会议签到表等等有效形式。
论及本案,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驾驶员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该制度当然就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故此,有法律界人士提醒各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自己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因为规章制度的无效而自食苦果。
(编辑: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