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这一判例提醒用户应当自行提高警惕
本报珠海讯 李小姐在银行柜员机前被人设计调换了信用卡,损失7万多元。李小姐怒告银行,法院驳回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案发的实时监控录像显示,2007年1月21日(周日),李小姐在工行某支行柜员机刚刚存了一笔款,一男子在左后侧拉了一下她的衣服。李小
姐扭头,该男子与李小姐搭讪了几句。就在此时,另一在李小姐右后侧的男子走上前将一张信用卡插到柜员机的插卡处。李小姐回过头来,直接从插卡处取出信用卡,没有作任何检查就离开了柜员机。李小姐离开后,其右后侧的男子在柜员机上取出了一张信用卡然后离开。同日,李小姐账户上的存款被人分5次转走,合计55100元。此外,该张信用卡被人消费17362元。1月22日,李小姐发现账户上的钱被盗,立即报警。
李小姐认为这是由于银行监管不力而造成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对其损失予以赔偿。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客户在柜员机上操作存取款时,应当自行提高警惕,银行没有义务派人看守柜员机,而且,银行在柜员机的开始界面上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李小姐要求工行某支行赔偿因为自己粗心大意而丢失的钱款,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李小姐不服,提出了上诉,认为银行为储户提供存取款的服务,就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由于银行没有在柜员机处设置必要的护栏,致使李小姐在柜员机上操作时能够被他人接触到身体,此外,银行内的录像监视设备无人监视和看管。银行则答辩称,案发当时是银行的非营业时间,银行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林丹法 任艺能)
(编辑: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