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已婚未育的女性如今成了求职“困难户”。上海市闸北区总工会职业介绍所介绍,至少有60%至70%的招聘启事明确要求,需要刚毕业未婚女性,或已婚已育女性;除非是专业技能型等紧缺人才,否则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者很难找工作。单位的“小九九”很简单,主要是怕这些女员工请假回家
生小孩,单位必须付出更多的用工成本。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性别歧视。(11月18日《劳动报》)
就业歧视的“隐性化”,正是当前保障就业公平的难点。如专家所言,虽然《就业促进法》在反就业歧视问题上取得了明显进步,但针对就业歧视的条款还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性别歧视的标准是什么,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等,仍没有具体规定,更没有涉及到已经逐步凸显的隐性就业歧视。就拿目前“已婚未育妇女找工作难”的现象来说,有些单位明确表示我们不要这样的女职工,显然女职工在求职阶段遭遇了歧视,但是由于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与单位发生争议在我国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来解决。求职者即便想维权,也存在取证难等现实问题。
客观而言,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经有“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对什么样的岗位不适合女性有了明确的界定,但要消除“已婚未育妇女找工作难”等各种隐性歧视现象,仍需更多努力。就业歧视的标准如何界定,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这些问题也还仍然需要法律上的跟进。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