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单位无需急于解除劳动者合同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梁嘉敏报道:昨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解读《劳动合同法》。他指出,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未订合同的明年1月都应订立
邱小平曾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他说,《劳动合同法》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所作出了制度完善。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如果不订立怎么办?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也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邱小平说,《劳动合同法》这方面有不少新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不管是否调换工作岗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对一些企业担心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邱小平强调,它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有过渡性条款,用人单位无需急于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