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自《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10月24日《市场报》)
有数据显示,“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据估计,我国每年透过地下钱庄洗
钱的金额约占GDP的2%。有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去年高票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洗钱法》,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自1月1日至今,我国法院仅仅宣判了“第一例”洗钱罪案件。为何当初被公众寄于厚望的反洗钱法有沦为“聊胜于无”的“鸡肋”之虞呢?
《反洗钱法》确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制定了追究从事洗钱活动人员法律责任的条款,试图从预防的角度遏制洗钱犯罪活动,但某些规定却不那么奏效:
比如,在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是反洗钱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个人客户地址,英国的规定银行应通过水电等公用事业费单据或税单来核实,必要的话甚至应通过电话来核实客户的地址。但我国大多数银行一般只凭个人身份证件开户,而身份证上的地址往往是可变动的,客户难以露出“庐山真面目”。还有,国外实践证明,通过反洗钱进而打击腐败,是离不开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这一前提的。否则,防范贪官“洗黑钱”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一句空谈。“反洗钱”与打击包括腐败在内的各种犯罪密不可分:严厉地打击犯罪能够减小反洗钱的压力,有力的反洗钱能够增强打击犯罪的成效。《反洗钱法》“聊胜于无”,就意味着洗钱犯罪的猖獗,必然会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深层次危害。因此,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立法促使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另一方面还要尽快出台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样才能使《反洗钱法》真正成为打击犯罪的利器。
(编辑: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