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东莞执行《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报废车牌号6个月内可申请继续使用
本报讯 实习生李志坚、记者王红虹、通讯员闫海滨报道:记者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获悉: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出台后,市民群众一直关注的“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
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一便民措施日前已正式推出。
此前,机动车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由于个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为了满足这些群众的需求,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
据了解,因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机动车登记系统软件改进的影响,东莞市车辆管理所未能从2007年7月1日开展这项业务。目前,公安部的软件系统已经正式下发,车辆管理所经过紧张的系统调试后,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便民措施,群众可以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后,为自己购买的新车办理上牌手续时申请使用原车牌号码。截至到9月25日,东莞市还没有人员提出使用原号牌的申请。
链接 如何申请使用原车号牌
一、办事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按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流程办理原机动车的报废手续和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后,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必须在半年内提交申请书、原机动车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相对应号牌种类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料到检验股办理;
3.检验股审查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录入原号牌,打印《临时行驶号牌》交机动车所有人;
4.检验股通知审批股重新报制原号牌;
5.原号牌领回后,由审批股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前来固封号牌,并办理该车相关证件。
二、相关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办理报废之前3年以上;
2.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3.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逾期不予受理;
4.机动车所有人所购买的新车必须与申请继续使用的原号牌种类相对应。
(编辑:李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