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大学生”为诱饵,发布信息招嫖牟利
本报讯 记者胡军、通讯员天法宣报道:两男一女通过互联网聊天室发布招嫖信息,为了吸引嫖客注意,还以“女大学生”作为诱饵。昨日,该团伙的三名主要成员余某、张某、舒某,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一审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各1000元。
现年30岁的被告人余某,是湖北省京山县人。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但工作多年总觉不顺利,于是便萌生了网络招嫖的邪念。2006年2月起,余某以“高校靓女经纪”的网名登录各大网站聊天室,制作了一些所谓“女大学生”的图片,并杜撰各种极具诱惑力的“芳名”,专门结交男性网友,用挑逗的言语暗示可以提供“性服务”,并留下自己的QQ号码及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有嫖客在网上通过QQ与其取得联系后,余某就向嫖客推荐卖淫女的类型、服务内容以及价钱。
同年10月,余某将老乡舒某接来广州当“帮手”,并在天河区石牌村租下房子,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让舒某每天从12时至次日凌晨1时在网易、QQ、TOM等网站的聊天室寻找好色男。有人上钩,舒某就将余某的联系方式告知嫖客,让嫖客直接与余某联系。
2006年12月12日晚,余某在接到嫖客韩某要求介绍卖淫女的电话后,联系在石牌某夜总会工作的张某,让其介绍卖淫女。韩某付了1200元嫖资后,带着卖淫女到宾馆进行嫖宿,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警方顺藤摸瓜,将余某、张某、舒某抓获归案。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张某、舒某的“工作”实质就是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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