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起法院判例表明:虽不属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交强险也应全额兑现赔款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东莞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张某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后又被一辆小学校车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现场逃逸,小学校车成为死者家属唯一可以追索的对
象。校方赔偿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却遭拒。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判决形式确认,2006年7月1日以前办理的第三者责任险,可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东莞企石镇某小学的校车是去年8月9日意外卷入这宗车祸中的。尽管校车事后经交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校方还是与家属达成协议,对其提供185000元的赔偿。由于该辆校车此前还在太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该校要求保险公司兑现这10万元。对此要求,保险公司却有不同意见。保险公司认为,企石某小学购买的是具有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按比例赔偿,不能全赔。
保险公司的这一提法,在法院没有得到支持。事实上,早在1984年,一份题为《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的文件中,已有明文规定,要求对公私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国人的车辆)全面实行责任法定保险。其中还指出,我国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
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也指出,我国目前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法院由此推定,企石某小学购买的保险期限为2005年8月7日零时起至2006年8月26日24时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属于法定强制险的性质。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全额支付10万元的赔偿。
(编辑: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