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女职工怀孕,换岗又减薪?
某公司陈女士因为怀孕,一下子从总经理助理变成仓库保管员。这个来自省妇联权益部的个案也许极端,却反映出现实的尴尬———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因为嫌女职工“麻烦”,在招工时专门作出了带有性别歧视的规定,或是提前与女职工签订“不得怀
孕”的协议(本报曾经报道)。
今年7月,陈女士告诉公司怀孕,一番恭喜后,老板便说她的工作量太大,安排了新手接替她。之后,公司提出要么走人要么换岗,等待她的职位是仓库保管员。收入缩水、职位降格,工作性质也发生很大变化。陈女士为了工作,一直推迟到30多岁才怀孕,没想到舍弃青春打拼一轮,却是这样的结果。
据介绍,女职工怀孕、生育,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换岗、减薪,或者不许参与职称评定,甚至“炒鱿鱼”,严重侵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这一现象较为突出,12338妇女维权热线接到此类的投诉及咨询,数量逐年上升。
法规点评:准妈妈调岗须征得本人同意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违反此条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办法》则将分散于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原则性条款加以集中,更加细化,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将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修改为:“至哺乳期期满为止”,更加简明,且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的“弹性”。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晓慧表示,以法律促进男女平等,关键在于法律要以强制力为女性提供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确保女性经济独立,这是提高女性家庭社会地位的根本途径。
案例四:嫁给外地人,分红不再有?
某村的《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地青年结婚,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户口未迁出的可享受三个月的福利分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享受村福利分配。”
类似上述的《村规民约》都是集体村民以投票的方式来通过的,因为外嫁女家庭在数量上并不占优势,按照一家一票的原则,即使所有外嫁女家庭都投了反对票,投票结果也无法改变。一些《村规民约》明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但村民们由于认识不到位,往往认为投票通过的“村规民约大过法”。
法规点评: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办法》对广东比较突出的外嫁女权益保护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决议和股份制章程等都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办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规民约等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留在本村,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和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享有包括股权分配等与本村其他村民平等的权益。
中山大学法学院卓冬青副教授认为,《办法》还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就近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妇女婚姻状况变化为由侵害妇女及其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