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富有针对性,下月1日起施行
文/本报记者 薛江华 曾璇 通讯员 胡梯
家庭暴力是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发“带色”短信算不算性骚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办法》
实施之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的个案与遇到的问题,是否能迎刃而解?
《办法》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广东省实际,进行了全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由原来的23条修改增加至46条。同时,部分条款在全国有一定创新性,有针对性地解决广东省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广东特色”的一部法规,且颇有亮点。
本报特推出法规解读报道,以飨读者。

上图:下月起,妇女权益保障添“利剑” 本报记者 侯恕望 摄
案例一:老公打老婆,纯属家务事?
小李和丈夫1995年结婚,婚后慢慢因琐事发生争执,小李经常被丈夫殴打。2005年2月,丈夫又将小李打伤,小李报警,警察到场劝阻和教育。不久,小李再次挨打,经法医鉴定,小李被打成轻微伤。
2006年,小李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法院认为法医鉴定结果不足以证明所受伤害是丈夫所致,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小李请求派出所出具情况证明未果,最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据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因遭遇家庭暴力前来妇联咨询和求助的妇女中,很多长期遭受暴力,但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得到补偿,有的告到司法部门也往往被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不予处理。
法规点评:举证家庭暴力 有关单位有义务
法律界专家认为,自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观。《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在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要求提供证据时,应依法如实提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妇女取证的难度,为法院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办法》细化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如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对妇女的“精神伤害”、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协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举证的义务及政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场所的义务,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案例二:讲黄色笑话,是否性骚扰?
讲讲黄色笑话,发发“带色”短信,摸摸手、搂搂腰,算不算性骚扰?
日常生活中,总有这样那样的“小暧昧”,让“被骚扰”者面红耳赤,却又不得不当成“职场潜规则”接受下来。
重庆市南湖中心小学老师文某,自1999年入校以来,常被校长胡某以谈话、商量工作等名义,以行为和语言对她进行“骚扰”。2005年7月,文某向区教委反映相关情况,并将保留在手机中的19条短信作为证据,提交给教委。当地教委却认为信息属于开玩笑,不是性骚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后,性骚扰是否列入本地实施办法,以及如何进行界定,一直存在争议。甚至连各级妇联都极少收到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可见界定、处理之难。
法规点评:防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责任
从10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回答了上面的诸多疑问,广东不仅将其列入本地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也就是说,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讲黄色笑话、发“带色”短信、邮件,如今都算性骚扰。
有法律专家认为,以前人们心目中的“性骚扰”,仅限于“动手动脚”,如果没有造成实际伤害,最多只能算是“耍流氓”,而语言挑逗之类,由于举证困难,更加难以追究。如今“性骚扰”有了具体的界定,为遭遇性骚扰的女性提供了参照标准。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周天枢副教授指出,预防才是消除性骚扰的最佳途径。从这点出发,《办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公共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的规定,更体现出进步的意义。她认为,规范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一个能最大限度减少性骚扰的安全的工作环境,能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性骚扰。
不过,社会上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女性也应自尊自爱,如果穿着过于暴露,言行过于轻佻,由此引出的“性骚扰”又当如何追究呢?用人单位又如何“建立适当环境”呢?种种疑问看来还有待实践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