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收益八成上缴
《经适房办法》的另一变化,是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回购规定以及转让的新政策。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也就是说,广州经济适用房上市年限从原来的两年延长至5年。购房市民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
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已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另一方面,如果购房已满5年,市民可以二手卖出经济适用房,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但卖房的市民必须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上交给市财政部门。
评分决定选房顺序
据了解,《经适房办法》对卖楼选房顺序也有新规定,即先按一定标准评分,如果分数相同,再采取摇珠的办法抽出顺序。
其评分按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收入、户口在穗年限、家庭人员结构等不同标准,属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每户加10分;符合购房条件者,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扣除10分。
廉租房:扩大保障范围增加房租补贴
保障范围首次扩大
以前,广州只有双特困户才被纳入廉租房保障体系,而未达到双特困户条件又没有能力租房和购房的低收入困难户,则不能享受保障住房政策的优惠。
昨日公布的《廉租房办法》,首次扩大了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7万元以下;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申请家庭没有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其中,有关部门对于第二、三款条件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一个3口之家为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23040万元以下、家庭总资产14万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就能申请进入廉租房保障体系。
两类家庭实物配租
纳入廉租房保障制度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其不同的条件要求,或租住廉租房,或由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另外,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在实物配租方面,双特困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可以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其中双特困户租住廉租房仍然按1元/平方米的租金计租,其他租住廉租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2元/平方米租金计租。双特困户优先租住廉租房,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其他困难家庭按评分情况排序后安排廉租住房。
其他家庭可获补贴
除上述两类型困难家庭可租住廉租房外,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将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保障居住面积为10平方米;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补贴系数: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7680元,补贴系数为0.55;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1-6680元,补贴系数为0.7;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680元,补贴系数为0.85;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双特困家庭),补贴系数为1。
条件改善必须退出
为了让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困难家庭获得帮助,《廉租房办法》规定,对于廉租房保障将采取合同制管理,市房改办住建办每年都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随机抽查,其中不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凡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廉租保障对象应主动申报退出: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如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有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房办法》还规定,廉租房不能转让、转租、出借和调换,没有正当理由也不能空置3个月以上,否则将被收回。
(编辑: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