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权威解释:公安消防不收任何费用、企业乡镇自建消防队“跨区”救援可收费
本报讯
记者雷鸣,通讯员蔡益华、实习生周圆报道:广州市政府最近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规定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
等,可依法向起火单位索取补偿费。不少市民询问,这是否意味着“无偿救火”时代的终结?
为此,记者今早采访了市消防局有关人士。他解释,这条规定主要是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来说的。按照目前我国的消防体制,消防队伍一般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三种力量构成。公安消防队是灭火和救援的主体,其执行任务后,并不向起火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而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一般是由企业、单位或农村的镇、村出资建立的,主要负责本责任区内的灭火救援,并统一由119指挥中心调度,在广州的大型企业(如白云机场、广州石化、正佳广场)和番禺、花都的各个镇以及经济实力较强的村,都有这种专职消防队,在负责本责任区内的灭火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无法迅速到达起火地点时,119往往第一时间调度相邻的专职消防队扑救,所以专职消防队经常会越过本责任区执行灭火任务,这种现象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较多。
市消防局负责人今早就此条规定解释说,虽然国家《消防法》里有相关条文,但这次广州市政府出台文件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是因为现在社会上许多单位和个人并不知道法律上有这项条款。因为专职消防队主要还是立足于自防自救,是企业或经济实体自己花钱组建的,起火单位或个人使用了这些灭火力量后,就应该向他们补偿一些费用,主要是消耗的灭火药剂费用,专职队员的劳务费用不需支付。
(编辑: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