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先生咨询:
我今年31岁,我妈妈今年69岁,去年6月与71岁的大伯再婚且生活在我家。
大伯与前妻有3个儿女,他们家境比我们好。此地的村规民约和习俗风气是:“出嫁不为母,下堂不为娘。”而男方的儿女认为,父亲再婚时他们已成家,继母从没生养扶助过他们,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无
赡养义务,所以,不肯赡养无生育抚养关系的继母。
为此,我们全家十多人曾先后30多次到他们家里和工作单位大吵大闹,有关单位领导调解同意强行扣工资给我们,但男家子女坚决拒绝,并愤而辞职,致使我母亲的赡养费无处要。请问: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啊?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继父母要享有这样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由于你母亲并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因此,继子女是没有赡养你母亲的义务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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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