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记者 钟柳梅 图/见习记者 梁维春
近日,商务部公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引起了业内不少人士的关注。不少媒体以此为依据进行报道,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是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默许,还有些规模较大的门户网站的报道内容中出现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文规定:包厢费、最
低消费、开瓶费等须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等字样。
记者从网上查阅了《规范》,并未发现有明文涉及到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内容,只看到了“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这样一段文字。不过,对于《规范》实施后,饭店、酒店对“开瓶费”作何处理,记者近日进行了相关采访。
饭店酒家:无必要得罪顾客
所谓“开瓶费”,其正式名称是“自带酒水服务费”,顾名思义,消费者自带酒水,通常会占用酒店的桌面、酒杯等资源,对此,如果食肆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记者走访了大大小小近20家餐厅、酒楼发现,顺德对收取开瓶费并不热衷,反而是有部分酒楼会收取一定房费或设最低消费。
敦煌海鲜酒家的马先生表示,他们酒家一直都没有收取开瓶费,由于竞争激烈,生意难做,对于高额消费的顾客,甚至连茶水费都免,无谓为了一点小钱增加顾客的消费负担,得罪他们,“食肆做的一般是街坊生意,有长客才有生存空间,因此打好关系很重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般的酒楼酒家,收开瓶费?除非他不想做生意了。”
虽然酒水是食肆赢利的一部分,但从长远发展考虑,他们宁愿不要这部分利润。有些饭店虽然明示“谢绝自带酒水”,但与顾客经过一番商讨,饭店往往会作出让步。“客人已经形成了消费习惯,要是因为出台一个《规范》,又搞出点新名堂,可能会引起麻烦。”像这样不因《规范》出台做改变,避免客户流失的心理,在商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市民声音:开瓶费收得不合理
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也许是习惯了之前的情况,顺德许多消费者对开瓶费的收取表示惊讶。勒流的李先生是个活跃分子,每星期至少有三个晚上的晚餐是和朋友在外面的饭店、大排挡等地方解决,他说每次出去吃饭嫌麻烦,酒水都是直接从饭店买,有时候偶尔带,餐馆也不会收服务费,也有些酒家是写明要收的,由于他们是熟客,也会免收。“我觉得收取开瓶费是不合理的,如果说由于占用酒店的桌面、酒杯等资源就要变相收取开瓶费,我觉得商家就不懂做生意了。况且饭店的酒水摆明是比外面的要贵,又或者我们喜欢喝啤酒的,他们没有那个牌子,也要我喝自己不喜欢的?”李先生说出自己的见解。
确实,当整个大环境都存在“不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某一两家收就让消费者觉得难以接受。经常要负责公司接待的杨小姐表示,几乎每次接待出去吃饭,他们都是自带酒水,但是若收开瓶费,觉得不可思议,“那我宁愿在餐馆里购买。”不过,也有一些开明的消费者认为,饭店收取开瓶费在情理之中,但是若把酒水的销售当作利润的重要部分,不准客人自带酒水,这种做法反而不可取。
律师指点:经营者有告知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规范》的作用,记者咨询了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江敏律师。江律师表示,《规范》作为商务部公布的一个规章,虽然法律效力较低,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规范》也是根据其它的规范和标准来制定的,应该说是补充以前规章存在的瑕疵。但从规定的条文来看,并未主张经营者在“明示”后就可以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规范》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不冲突。
江律师同时指出,开瓶费的收取并不存在是否公平与合理的说法,但经营者有告知的义务,如明示要收取,顾客也要选择进来消费,那就是你情我愿。经营者不能以“明示”为由强制消费,更不能以“消费陷阱、事后才说明”等不合理的方式来收取开瓶费等费用。

上图:顺德的饭店、酒家对“开瓶费”其实并不热衷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