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征求市民意见
本报讯 记者 许琛、通讯员 穗仁宣报道: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
,阻挠限制组建工会的单位面临责任追究,工会可对单位裁减人员实施监督。
副职以上领导 不当工会委员
据了解,目前,不少工会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工会为职工讨公道时,常遭遇兼任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的情况。为了规避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副职以上行政领导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该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已承担的用人单位管理职责与履行工会职责有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实践中还常出现的职工代表中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过多,从而影响到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行政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
阻挠组建工会 单位要被追责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不组建,有些用人单位对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进行阻挠和限制,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还有些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欺骗、误导、威胁等手段或其他方式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对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2、拒绝上级工会工作人员进入本单位、不提供会议场地等相关便利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织、参加工会的。
若开除工会主席 须上级工会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会可以对单位裁减人员实施监督。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不予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会还可以对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实施监督。工会对单位执行法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实施监督。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工会还参与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事先征得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同意。”
■提醒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市民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henning@rd.gz.cn。
(编辑: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