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
继8月15日叫停重庆电视台选秀节目《第一次心动》,广电总局9月5日又责令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立即停止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吹嘘性药功能等淫秽不堪的“五性”节目。(9月7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禁播低俗下流和涉性节目,行政通令棒喝何如法律
亮剑?
虽然早在2004年1月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2006年以来广电总局更是为此先后5次开会,制定下发了十多项规定(8月6日人民网),可现实不容乐观,有令不行、禁而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当前电视节目低俗化趋势与法律利剑缺位相关。
其中最为人所诟病的是,现行法律缺少针对性具体规范,为低俗下流节目打擦边球提供了空间。在美国,总统布什前不久签署立法,规定凡越过“不雅界线”的节目将面临比以前高10倍的罚款,在广播频道上讲淫秽语言或有失体统地暴露身体,每次最高可被联邦通讯委员会罚款32.5万美元;电台和电视台在任何时段都不可以播出内容淫秽的节目,晚上6时到10时的合家欢时段不可以播出内容不雅的节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不仅对此界定模糊,常常仅以“有违公序良俗”笼统概括,更缺乏可操作性。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