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意见》解读③
广东将有46.3万人受惠,省市县财政将补助10年
迎接十七大共建和谐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带来了好消息:全省46.3万名未参加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今年底前将全部纳
入。
年底前将全部解决
据统计,截至6月底,广东医保参保人数达1896万,全国第一。然而,由于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或无能力缴费,参保资金难以落实等原因,广东部分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还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群体仅靠养老金,遇上重病可谓杯水车薪。
为此,各地已陆续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最新出台的《意见》,提出了全面、彻底的解决方案:对本省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将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实行分类纳入办法
考虑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意见》提出了分类纳入的原则。
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对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按照《意见》中“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连续补助10年
为了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知》要求,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统筹地区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原则上由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5%,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10年后的医疗费用支出,通过扩大覆盖面和发挥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保障功能解决。本报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祥梁嘉敏
(编辑: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