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明确,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应披露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以及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的财务数据。同时,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若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申请核准进展情况。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规定,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第一,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第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第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第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
(武斌)
(编辑: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