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慈善总会和林秋雅女士共同倡导设立的助学基金要求:贫困生要接受捐助,就必须签订“道德协议”,承诺参加工作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专项基金”或其他公益基金捐赠善款。此事引发舆论的热议,而与热议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最终签订协议接受捐助的贫困生至今只有13人。(据9月4
日《东方今报》)
道德需要“契约”来管理
□马龙生
道德从来就不是在人心里自生自灭的东西,总要受到某些客观环境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总要在某种有形或无形的约束下才能确保道德之心不会泯灭。这其中虽有榜样力量、教育能量在起作用,但同样不能忽略这样一个现实:道德也是需要管理的。而道德契约,正是道德管理中值得探讨的方法之一。
道德管理的第一要义,是让道德走出亦真亦幻的虚无状态,创立一种道德管理机制。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不孝敬父母者不得提拔重用”,就是通过干部用人标准的调整以及领导干部的特别影响力,树立一种抑恶扬善的良好风气,将道德标准植根于百姓心中,让类似的外在力量,抵挡无德的诱惑。无疑,这是道德教化的有力补充。
实行上述“道德契约”,我以为还有另外一些优势。一是契约表现了一种平等意识,使受助者在“有条件接受”的前提下,降低了自卑感。细究起来,接受捐助却不知感恩者,其潜意识主要在于背负着很大的“爱心债”所致。而如果以契约的方式接受,捐助也就走出了个人之间的恩惠,成了社会性的“爱心传递”,从而谁也不再欠谁;二是践约本身也是对自身道德的一种检验,而且这种检验,是在契约的约束下,通过社会监督来进行的。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对于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不求回报”是慈善核心价值
□盛大林
我认为,“不求回报”应该是慈善的核心价值。慈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只管付出,不求回报”应该是其万变不离之宗。慈善之所以被置于崇高的位置。
诚然,“滴水之恩,亦当涌泉相报”。但感恩之心应该是源于内心冲动的一种完全自发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能成为一种负担。协议就是用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那些冷冰冰的条文中没有道德可言。当“回捐”是因为外力的驱使时,它就不再是感恩,而变成了还债;当道德写成协议的时候,它也不再是真正的道德,因为道德从来都不是“索”来的。
也许有人要说,“道德协议”只是个“君子协定”,受助者也可以不回捐。但既然有了协议,它就会成为受助者的一个精神负担;虽然没有约束力,资助者毕竟提出了回报的要求。而这种负担和要求本身就背离了慈善的精神,就会损害慈善所应有的亲和力———愿意接受这份关爱的贫困生不多,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有关人士解释说,签订这份协议是为了培育受助者的慈善意识、诚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初衷当然没有错。但培养慈善意识应该依靠慈善本身所具有的感召力,而不能依靠契约施加的约束力。当慈善家们慷慨解囊而又不求回报的时候,其行为本身就是在树立榜样,就是最好的慈善教育。慈善如果附加了条件,反而伤害了慈善的纯洁性和感召力。
(编制: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