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主以为是按“载重”缴税误认为地税局多收了钱
本报讯 广州市2007年度车船税已开始征收,近日,有纳税人对货车车船税到底该如何计缴感到困惑。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货车应按“自重”而非“载重”计缴车船税。
如:张先生拥有一辆核定载货质量为5吨的汽车,代征点收取了
672元的税款。张先生不明白,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不是规定“载货汽车税额是每吨96元”,那么,5吨应该是缴480元的车船税,怎么变成672元呢?是不是代征点多收了车船税?
对此,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以往根据《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车船税载货汽车是按净吨位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但是,今年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今年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载货汽车是按“自重每吨”作为计税单位,后来出台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针对有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广州市地税局在最近发布的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指引时明确规定: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吨位,或由纳税人提供能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
上述张先生由于其载货汽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但注明了该车总质量为11.7吨,核定载质量是5吨,根据上述的规定,该载货汽车的自重是6.7吨(11.7-5=6.7吨)。另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因此,张先生的载货汽车应按7吨计税,每吨税额96元,应缴车船税:7吨×96元=672元。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客货两用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与载货汽车相同。(严丽梅 何智凤)
(志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