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冯小静、通讯员彭淑芳报道:前日,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文化局以及荔湾区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沙面地区文物建筑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文物建筑若进行租赁,房屋使用方应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不得破坏文物建筑房屋。如需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必须遵
守“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
《办法》规定,市文化局是沙面地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是沙面直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委托并监督沙面办事处房管科对文物建筑进行日常的租赁和管理。荔湾区政府则需要指导和督促沙面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房屋的使用方如需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加固、扩建、装修等,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还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将具体修缮方案、图纸、施工前照片等资料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沙面街道办事处房管科等单位的监督。对破坏文物建筑或盗窃文物建筑的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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