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个人告农行深圳分行乱收费的官司开庭,法院调解未果,网民纷纷支持原告“为民请命”
文/图 见习记者 高靖
“这不是钱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如果没人站出来,农行会一直收下去,既然不合法就要停收,单纯赔款不是当初起诉的初衷。”本月16日下午,一起个人告银行
乱收费的官司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徐某起诉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办理具体业务的农行深圳南新路支行,理由是在第二被告办理柜台现金取款业务时,被告收取5元服务费的行为违法,收取的服务费应予返还,给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后,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原告:北京和山东分行都不收费
据起诉书所称,2月1日上午,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新路支行柜台用外地农行借记卡办理个人取款业务时,被告知除收取异地手续费1元外,另须收取5元的柜台服务费,并为原告出具了抬头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盖有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新路支行现金讫章的收据,收据编号为NO.2241253。
为了弄清这5元柜台服务费的“身世”,徐向对方询问该收费项目出处时,深圳农行以保密为由而拒绝向客户提供。“据我了解,农行北京分行、山东分行都是不收费的,为何深圳农行就这么‘不一样’呢?”
通过向农行客服热线和农行总行咨询并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后,徐发现该项收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后称《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该项柜台服务费属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中的“市场调节价”,但据《办法》第九条,“……此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和2004年4月2日第一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监会或央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被告无权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据了解,农行深圳分行在收取柜台服务费上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和规章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只是于2005年10月18日公布了署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一条公告。公告中显示,借记卡、准贷记卡凡办理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柜台现金存款、取款或转账存入业务时,“在柜台办理的业务另外收取每笔5元的柜台办理服务费,在自助设备办理无需收取。”

上图: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5元柜台服务费的收据
被告:已按规定报备属合法收取
据了解,该项服务费的合法性成为当时庭审双方争论的焦点,被告认为,收取柜台业务服务费的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收取的,并且履行了相关的报备手续,被告作为一个企业,有权根据《商业告急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收柜台业务服务费前,在营业网点以公告的形式提前进行了公示,在深圳农行的网站服务手册中也进行了公布,深圳农行也按照规定向深圳市银监局报告备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也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制定的,原告主张的暂行办法无效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还表示,原告属于小题大做,其收费行为属于合法收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被告提供的举证材料,《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文件(深农银函[2005]247号)》,对三星级以下客户的借记卡用户在柜台办理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等现金存、取款业务和转账存入时,需收取每笔5元的手续费。
对此,原告认为该报告备案与《办法》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国银行除外)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相悖。
据《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最重要的是报告的对象和报告者都不符合《办法》的规定,送呈方和报送方都没有相应资格。
而此前,徐多次拨打95599热线得到的关于柜台服务费何时起收的答复不尽一致,大致是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收取,与上述规定也有一定出入。对于该项收费有无上级许可,95599热线的答复大致有三个版本:已经报给央行并获批准;已经报给银监会并获批准;不需要批准,不过已报银监会备案。至于批文的详细规定,深圳农行以保密为由而拒绝向客户提供。
网民:遭遇同样只是没精力起诉
据了解,自徐某将该事发布在某著名论坛之后,阅读和回帖者不在少数。多数人表示也遭遇到被收柜台服务费的事情,只是时间精力有限没有去起诉对方。对徐某这种“为民请命”的行为,网友一致表示支持。
市民小李得知该案后表示,银行营业本身就是提供服务的,却又为服务收取相关费用,令人不解。而在某小型商业银行工作的黄小姐则表示,国有商业银行服务遭投诉比例较大,同时存在收费项目多、费率高、排队长等问题,与小银行服务好、多数业务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成鲜明对比。
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是律师,有一定的法律优势,并且此案证据确凿,对方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基本没有异议。在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对方也表示对徐个案的诉讼请求进行特殊考虑,并做出相关让步,但徐坚持让对方承诺以后都要停收“柜台服务费”。对方则称,承诺以后停收超出其权限,并且也超出该案的诉讼请求。
(子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