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
劝阻别人偷窃,意外得知自己的儿子也在偷窃,马生忠在说服儿子自首的同时,向警方打了报警电话。在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中,法官毫无顾忌地透露了举报者的姓名,导致马生忠在以后的几年里惨遭报复。在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时,有关人员却以“依照法律规定,举报人必须以真实姓名举报,起诉书载明举报
人姓名并无不当”为由,予以拒绝。(《法制日报》5月16日报道)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保护举报人、证人隐私的具体规定,举报不积极现象长期困扰着司法审理。像马生忠这样出于一腔正义、不顾个人安危的举报,司法部门本应该以“久旱逢甘霖”的心态备加珍惜、千方百计予以保护才是。但是司法机关却冷漠地以“公民有义务举报”、“法律对保护举报人没有具体规定”为由,背弃了司法工作者应有的道德准则,在受益于举报者之后,又毫无责任感地将举报者推入深重灾难之中。
法律对保护举报人没有具体规定,难道就一定成为“不保护”的理由吗?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这“应保障”虽然有些笼统,但起码也是一条不能忽略的法律原则,也是检验法官是否真想维护法律正义的标尺。
去年,北京一法庭庭审结束,证人刚刚迈出法庭的门口,便有十余大汉围上,将其强行拖上面包车欲绑架而去。法官、书记员及法警立即上前搏斗,救下证人,法庭两人头部被打破,一人被打成脑震荡。在同样的法制环境下,有的法官为保护证人付出了血的代价,有的法官却当庭“出卖”举报人。二者的反差,实在值得我们反思。
(日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