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开发商要求履行承诺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文帅报道:开发商卖楼时打出了“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的广告,结果业主任小姐入住后才发现,如果没有广州户口,即使买了房、交了教育配套资金,还要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孩子才能入读公办学校。任小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要求其履行承诺。昨日,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任小姐及其丈夫称,2004年春节前后,她在报纸上看到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广告,广告上用醒目的字体写着:“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任小姐夫妻俩到售楼部咨询,售楼人员信誓旦旦地说:“我们这么大的公司,登的广告,还害怕不兑现吗?”任小姐夫妇于2004年3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006年春节后,因女儿已到上学年龄,任小姐来到京溪小学了解入学事宜,不料京溪小学答复说:若无本地户口必须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才能入学。任小姐找开发商交涉。2006年6月,开发商明确表示:以后不再管小孩上学的事情了。任小姐随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任小姐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宣称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对任小姐一家作出购房决定以及对商品房的价格均产生巨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属于必须履行的合同内容。
开发商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就原告就读京溪小学一事有明确约定,任小姐仅凭两则广告就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子女入学的费用是不当的。开发商还提出:“我们只说可入读,没说可以免赞助费。哪有小孩读书要赞助费却来找开发商的?”
2007年1月8日,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广告内容为“可入读”,而非“无条件入读”,故一审判任小姐败诉。任小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的二审中,任小姐的代理律师周玉忠坚持认为“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是合同要约。周律师认为,如果“缴纳大笔赞助费可以入读京溪小学”就能理解为“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的话,那么开发商的广告甚至可以更改为“购房可入读英国贵族学校”,至于业主需缴纳多少赞助费、花上多少冤枉钱就不用管啦?周玉忠还提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相当于格式条款,若对此产生歧义的,也应当按照有利于任小姐的解释处理。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winzi/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