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日前,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在世风日下并且我们看过了许多惨死在冷漠目光下的英雄的今天,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当然在网络上能获得很多掌声,尽管一些鼓掌者未必也会
见义勇为。
迄今为止,见死不救还只属于道德的范畴,让它贸然进入法律,殊不可取。
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但又不可以随意混淆。法律所吸纳的道德,往往是公共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违反这些公共道德,可能威胁到人类的公共生活,比如诚实信用本是公共道德,一般的欺骗便是违反公共道德,但是如果诈骗钱财达到一定的数额,恐怕就得法律来管了。
一个见死不救的人,我们可以说他不崇高,不过没有将他治罪的权利。说到底,他没有使用任何积极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许你会说,正是他的不作为(不见义勇为的行为)让一个处于险境的人遭受到伤害,但是一个人不作为要承担责任的前提仍然是他曾经有所作为,比如他先前的行为让某人处于险境,或者是他有职责上的要求。一个既没有职责上的要求也没有作出任何致他人于险境的人,要对他人的处于险境承担责任,无异于要将人人当作上帝。
我们可以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我们也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还可以对那些特定职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警察、消防队员等)进行惩罚,要求他们要积极施以援手。唯一不可取的是,将普通人的见死不救当作一种犯罪来惩罚,毕竟怕死也是人的一种权利。
(日京/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