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三亚市工商局近日宣称要“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短斤少两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对被消费者投诉的水果摊,一经查实,即实行重罚,并在该摊点前悬挂一个“黑心店”的招牌。
此法若能付诸实施,三亚河畔的第一水果市场,或可成另一处与天涯海角齐名的景点———试问有谁见过挂着一个“黑
心店”招牌还正常营业的水果摊呢?
我们应当承认,行政管理离不开行政处罚,但鉴于行政处罚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侵益行为,为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行政处罚予以种种限定与规范。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处罚法定———不仅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被处罚行为、处罚的设定、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内容和程序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就水果摊而言,无论是作为法律的《行政处罚法》还是作为行政法规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能适用的法定处罚只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及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五类。凡超出这五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均属法外设罚。很显然,三亚市工商局独家发明的给宰客的摊点挂“黑心店”招牌,超越了现行法律。依《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应归依无效。不仅如此,对于违法设罚的行政机关,还要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勒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正是逐步完善中。诸如《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中,大多既规定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又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毋庸赘言,在时下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职能部门更多地只看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却把自己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当诸如挂“黑心店”招牌这样的法外施罚事实上很少受到查处,更罕见责任追究时,类似的执罚创新就不会在行政执法中消失。这样的例子,我们在计生执法、交通执法等领域还能找出许多。难道那些“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还要继续让违法设罚的责任主体逍遥于法律之外吗?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