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物权法》的四大特点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地位平等以及财产平等,是保证商品交换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物权法》规定的有关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原则上均同等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一切合法财产,这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
鼓励外商投资和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二是规定的利益平衡得当。《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界限,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客体、内容、权利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恰当地确定了相互冲突的平衡点;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三是立法针对性强。《物权法》就当前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充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对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极大地增强了个人合法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有利于社会和谐。四是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年3月19日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教授曹刚:私产正当性和物权平等
第一,私产正当性是《物权法》的基本伦理问题。私有财产能提高效益,这是证明私有财产正当性的最强有力的理由,不过这种效率论的论证,也有致命的地方,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有两个道德维度:一是认为私有制是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上;二是认为私有制使人异化。马克思反对的是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造成劳动者异化的私有制。马克思要求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所有制。由于劳动者所有制本身并不存在对公有制或私有制的否定,因此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的批判中,揭示了一种可能的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依据,即没有剥削和异化。第二,物权平等是《物权法》的核心伦理精神。《物权法》的平等是资格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是一种资格的平等,它意味着物权主体在设定、移转和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意味着物权发生冲突或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适用平等的规则来解决纠纷,并受到平等保护,但它不意味着主体享有的实际权利和利益相同。《物权法》的平等是形式的平等。实现社会的平等理想,《物权法》难以承受其重,就需要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整合和合理运作。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3日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立民:《物权法》有利于社会和谐
《物权法》为我国的社会和谐增添了推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使我国的公、私财产都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大家各得其所,各守其分,互相和谐。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如做出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直接有助于妥善处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让大家和睦相处,正常地生产和生活。
———摘自《文汇报》2007年3月30日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刘云生:实现民生理想的必然途径
《物权法》立法理念上的最大特色即表现为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认知与立法建构,对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偏差、漏洞进行强力规制,以确保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之合法保值与有效增值,藉此奠定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的物质化基础,为中国改革发展提供有效保护。同时,《物权法》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真正基石并非抽象的政治道德与理想所能独办,其最具影响力的要素源自于私法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应制度供给。最后,《物权法》扩大了私法自治空间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奠定坚实基础。不仅增强了民事主体投融资的自治权利力度与范围,有利于培育市民社会之自由意识,客观上也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摘自《法制日报》2007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教授叶林:物权实现的多数决定机制
《物权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为了适应现代人居住环境的改变,借鉴财产共有观念而创设的崭新制度。在“全体决定”机制下,共有人越多,共有人做出共同决定的概率越低。全体决定机制无疑很好地体现了物权共有人的整体利益,但却可能背离大多数共有人的意志。轻者,可能降低财产效能,重者,或会损害反对者的利益。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试图创造出一种新的物权实现的模式,来替代共有人全体决定的机制,这就是由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共有人来决定共有财产的处分,而不是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决定共有财产。现代社会必然存在多种利益诉求,和谐社会更要尊重各种利益诉求。即使《物权法》没有规定物权实现的多数决定机制,但我们总能在物权实现的民主机制上做出有益的实践探索。
———摘自《法制日报》2007年3月27日(本栏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郑芸)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