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所谓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包括以下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内容: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因此,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是社会
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一旦站在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设计基本的制度,便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吴忠民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11期上撰文认为
●德福一致:社会公正的理性诉求德福一致是国人信奉了几千年的道德准则,也是社会公正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诉求。但当今社会出现了诸多的德福相背现象,行善者吃亏,作恶者得福,德福相背可谓社会不公的最突出表现,只有实现德福一致,使每个人都得所应得,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了确保德与福的一致,需要在两方面加强建设:既要建设“道德的社会”,也要培育“道德的人”,二者的结合才能为德与福的统一提供完备的现实基础。从社会角度看应明确道德赏罚,采取制度保障和舆论监督等方式实现道德赏罚,通过奖善罚恶来扬善抑恶,从而实现德与福的一致;从个人的角度看应注重个人德性的养成,培养公正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为德福一致提供最基本的思想保证。
———肖霞在《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上撰文认为
●社会公正体系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社会公正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时代性课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但是人类实践已经证明那种“绝对平均主义”是不符合时代潮流的,我们应当构筑以机会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公正体系。机会平等的内涵应该包含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的程序公正,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由于社会成员的“自然”差异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即合理的差别原则)。由三者构成的机会平等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机会平等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便会陷于偏颇的境地。一个致力于平等的社会应该把重点放在机会平等上,机会不平等是社会不平等的最深刻根源。
———孔祥峰在《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上撰文认为
●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问题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权利的贫困,即在政府主导的各种价值分配中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公共政策制定中,弱势群体的愿望和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真实的反映,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处于政治参与权利不平等的地位。社会公正的实质是社会主体权利的平等性,而转型期弱势群体在政治参与权利上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所以解决好弱势群体政治参与问题是促进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彭向刚、袁明旭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上撰文认为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有制度作为保证,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从一种美好的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形成一个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首先,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第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周新城在《求是》2007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
●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社会公正是标志一个社会全体成员间和谐关系的最高概念,它涉及社会成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财富、机会等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其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这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享用。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实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和谐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在我国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第一,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第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第三,建立和完善利益调节机制,缩小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第四,健全公正的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五,加强法制建设;第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方秀兰、焦存贵在《光明日报》2007年1月2日上撰文指出
(本栏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胡利勇)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