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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质量差竟怪机主手有汗
金羊网 2007-03-15 16:01:18

市消委会披露去年受理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韦荪源、通讯员梁慧玲报道:日前,东莞市消委会向社会披露了2006年受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批典型案例。

滑倒跌断手腕商场赔偿

去年7月9日,曾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因商场卖鱼摊位前地板湿滑

,不慎跌倒,导致左手腕部关节处骨折致残。商场却一直拒绝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

东莞市消委会认为,《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以安全权。商场明知服务区地面湿滑而未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导致消费者滑倒致伤,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最终,商场同意赔偿曾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相关杂费,共计118600元。

车行缺乏诚信厂家换车

去年“五一”黄金周期间,王先生在东莞某车行定购了一台小轿车,《售车合同》特别注明“配置安全气囊、ABS+EBD倒车雷达系统”。交车后,王先后发现,该车虽有“airbag”标志,但实质上并没有配置安全气囊,且没有安装倒车雷达系统。但车行竟始终坚持“一切以现车为准”,把责任推向厂家,无视自身违约责任。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东莞市消委会通过电视媒体,公开点评该车行的“霸王”行径,劝谕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也报道了该案件。引起厂家重视,决定无条件为王先生更换同类型的带气囊和倒车雷达的轿车。

政策有变中介退回定金

去年8月下旬,吴小姐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商品房。中介公司明确向吴小姐表示,东莞尚未执行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的规定。9月1日,吴小姐、业主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物业转让协议书》,交易总价52万元,吴小姐支付4485元中介费和1万元定金。碰巧,东莞从9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部调整后的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因此,吴小姐须多缴纳营业税26000元。但中介公司以《协议书》的“政府部门税费由中介公司代收,最终收取标准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最终收取金额为准,费用多退少补”的约定,拒绝承担责任。

东莞消委会认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未能如约执行,属于“不可抗拒力因素”。中介公司的主观武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调解,三方同意解除合同,就中介公司已提供的中介服务,由吴小姐、业主各支付1000元的中介服务费,中介公司退回吴小姐定金1万元。

拆卸发动机侵害知情权

去年4月4日,黄先生在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进口高档越野车。才行驶3400公里,就出现发动机发抖和加油无力的现象,黄先生随即将车送回车行维修。车行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解了发动机。黄先生认为发动机是车辆的核心部位,拆解发动机前必须征得车主的同意。

东莞市消委会介入调查后,认为《消法》依法赋予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车行却无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事实,始终坚持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失,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诉求。市消委会一方面用大量调查情况,向车行阐明消费者的投诉事实和法律依据,劝谕车行正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敦促其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告知车行,如果仍坚持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态度,市消委会将向社会公开点评车行的侵权行为。最终促使车行主动联系消费者,双方达成置换车的和解协议。

违规售楼退两万诚意金

去年7月,东城某楼盘打出“认筹”广告。7月9日,周先生来到该楼盘了解楼情,预交了2万元“诚意金”,签订了《认购尾数纸》。第二天,楼盘又要求周先生再缴纳8万元,补足10万元的购房定金,还要求6天内支付32万元首期,且只能提供收据。周先生认为,不清楚售楼流程、付款手续、楼价、商品房布局等重要细节,因此要求退回诚意金。遭拒后诉之消委会。

经调查,该楼盘仍未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违规售楼行为。经消委会调解,开发商全额退回了周先生2万元诚意金。

无资质治近视将眼治坏

一家打着“眼睛保健工作室”的眼睛保健公司,广告宣传“通过眼睛穴位按摩和仪器治疗相配合,彻底纠正假性近视”。高先生给9岁的儿子办理了一个疗程60次的强化治疗服务,支付1500元治疗假性近视眼睛。然而,第3次治疗后,高先生发现小孩眼睛经常流眼泪,且老爱挤眼睛,表情难受。继续再治疗2次,情况更为严重。高先生怀疑,是治疗导致小孩眼睛不适的。顺此中断治疗两星期后,发现小孩眼睛不适情况消失。他要求退回剩余服务款,遭拒后诉之消委会。

经调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视力健康咨询及眼睛保健服务”,却打着“保健”旗号越权经营治疗服务,且提供治疗的所谓“医师”并无任何资质证书,属违法经营。经调解,该公司同意退回高先生剩余治疗款1200元。

美容院关门由商场埋单

去年1月26日,刘小姐到某商贸广场一美容院切割双眼皮,费用200元。1个月后,刘小姐眼睛仍然红肿,且未见双眼皮效果。美容院表示,只要多吃消炎药,肿胀很快消失。但2个月后,眼皮发硬。美容院把刘小姐的双眼皮埋线取出,并承诺“再吃一个月消炎药,肯定恢复”。3个月后,仍未见好转。院方表示,须再动一次手术。刘小姐要求退回美容费遭拒。几天后,美容院关闭。刘小姐找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经消委会调查,该美容院属无照经营。商场对出租铺位缺乏监管,理应承担监管不到位责任。最后,商场同意承担刘小姐200元美容费。

高投保低埋赔显失公正

莞城刘先生于1999年3月用14万元购买了富康988DC7160EL型号小轿车一辆。2005年4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全车盗抢险一份,投保金额8.4万元,交纳保费456.3元。5月13日,该车在莞城被盗。保险公司按照标的车被盗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理赔金额。经核算,出险时标的车实际价值为49391.28元。由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未能提供附加费证及购车发票,加扣免赔1%,再加上绝对免赔20%,合计免赔21%,赔款=49391.28×(1-21%)=39019.11元。刘先生认为,投保以8.4万元买保险,理赔金额与投保金额相差悬殊。为此,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

经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共识:(1)重新评估汽车实际价值,按评估价值赔偿;(2)按照456.3元的保费额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3)退回已收取的保费与按汽车评估价值计算的保费差额。

三次修不好说人手心潮

2005年12月17日,李先生在东莞市某大型手机连锁加盟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因手机出现自动关机等故障,先后送修四次,最后手机店以“手机接头受潮”为由,拒绝更换。至于“受潮原因”,经营店则表示“手心有汗,可能引起受潮”。李先生不服,诉之消委会。市消委会认为,经营店理应承担“三包”责任。原因有三:第一,手机在已修理3次的情况下,才以“手机接头有受潮”理由拒绝“三包”,显失公平;第二,手机售后服务中心单方出具的检测单,缺乏权威性;第三,手出汗,属于人的正常生理,如果手机不能保障最基本的防潮功能,质量就值得怀疑。经东莞市消委会调解,经营店同意换机。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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