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的适度性把握
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企业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修正市场制度的缺陷,避免市场经济运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弊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政府规制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要强化政府规制的正面效应和弱化政府规制的负面影响,就必须把握政府规制的适
度性问题。“适度性”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适当的政府规模、适宜的统筹协调、适度的政策把握和适时的规制调整。如何把握政府规制的适度性呢?首先,要确定市场状态。政府必须根据市场的实际状况对其规制进行及时调整,对“市场状态的确定”是决定政府干预的指南。其次,要明确实现路径,政府规制从最初制定到最终实现,都要有合理的实现程序及适宜的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其相配合。最后还要检验规制效果。
———徐平、陈丽华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第10期上撰文认为
●政府规制改革的途径
规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体制的方方面面,很难说仅仅靠一项改革措施就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有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配合。规制改革可以采取两条途径:一条是激进式的,而另一条是渐进式的。中国政府的规制改革采取了渐进方式:第一,通过经济学分析,合理确定规制对象和规制方式。第二,政企分开,破除政企同盟,提高企业效率。第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将参与原则、成本———收益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制度化并贯穿于规制过程;依法行政,限制规制部门权力,同时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救济渠道多样有效,保护相对人权益,是规制改革的首要前提。第四,扶植行业协会并向其分权,由行业监管逐步走向行业自治。
———刘淼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
●政府规制均衡的动态调整
政府规制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利益分配和调整,是一种系统内各主体间利益和力量的均衡,也是与市场结构相适应的一种均衡。政府规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多重价值趋向的情况下,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寻求供求的均衡,最终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静态均衡的实现,依赖于对动态不均衡的调整。政府需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根据不断变化的技术和需求情况,运用不同的规制手段,采用不同的规制路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在经济转型期供给水平低下的初级阶段,为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政府可采取倾斜的让利政策;但当市场发育到高级阶段,应适时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以防止企业利用私人垄断的强大市场力,去任意攫取消费者剩余。这客观上要求,政府规制机构设置要科学、职能要完善、能力要提高、措施要得力。
———王广起在《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9期上撰文指出
●政府规制外部性的政策涵义
规制外部性是政府为纠正市场失灵而干预市场资源配置的副产品,是由政府规制行为引发的一种成本或收益的转移效应。它具有如下政策涵义:第一,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规制并非是对市场失灵最有效的反应,合理的规制政策应该在原有的市场失灵与规制产生的外部性之间进行权衡。第二,规制外部性的存在要求我们设计一种新的规制方式,把市场过程和动力渗透到政府规制过程中去,也许可以大大节约规制成本,增进政府干预的效率。第三,规制外部性的存在与扩大将最终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李项峰、李郁芳在《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上撰文指出
●我国规制体制改革的取向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环境下,政府缺乏承诺、规制俘获及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不利于规制权力的过于集中。集中规制权力虽有利于整合规制资源,或者更好地适应规制环境的变化,但其中的风险是很大的。在目前政府缺乏承诺的条件下,集中的体制会带来比较严重的棘轮效应,不利于企业从长期改善经营效率。尤其是规制机构的权力越大,企业寻租的空间也越大。结果,权力的集中不仅没能改善对企业的激励,反而有助于形成有损公众福利的政企同盟。分散规制权力可能会带来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但各部门的权力能得到一定的约束和制衡,企业的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下,规制权力的集中必须慎重,适度的分散是一种更合理的选择。
———邓伟、闫双剑在《江淮论坛》2006年第5期上撰文指出
●政府规制失灵的规避
规避政府规制失灵,要求政府在行为模式上以服务为导向替代传统的政府职权主义,从命令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变,强调权力行使的法制化、透明度和公开化。对政府规制的方式选择,除在资源配置上可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外,大量存在的限制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行为应当以羁束裁量为原则。控制权力是规制失灵的有效补救办法,要使权力行使不偏离预设的轨道,除了需要外部力量监督之外,权力结构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显得更为重要。
———程学童、夏建武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
(本栏供稿:广东省委党校图书馆胡利勇)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