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很多人以为有些事情光靠政府部门开个工作会议就行,其实不行,更重要的是立法。”广州市长张广宁在参加分组讨论时建议,希望人大立法要细,不要含糊、不要有浮动空间,政府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
我不知道作为人大代表的张广宁市长在以往的人大会上是否对那些质量不高的立法案投过反对票,或者至少提出
过修改意见。但这不妨碍我喜欢张市长于本次人代会上说的这几句真话。其实,老百姓多半不会“以为有些事情光靠政府部门开个工作会议就行”,张市长所说的“很多人”应该指的就是某些行政官员。所以更重要的就是“立法”,通过细致而科学的“立法”来限制那些只知道开会却不肯务实的官员。
行政官员爱务虚不务实的因素错综复杂,法律本身的务虚也应算上一条。大约20年前,我们的立法工作中有一句经常被提及的口号,就叫“宜粗不宜细”。如果联想到那个“计划不如变化”的特殊时代,提出这样的口号其实怨不得人大。要“摸着石头过河”,就不能让法律事先规定太多的条条框框,就不能自缚手脚画地为牢阻碍改革的步伐。所以,我们习惯于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给法律留足可自由解释的空间。加之我们的立法起草总是交由利益部门来承担,可想而知,这些相关部门在自身的利益冲动之下,通常选择的都是绞尽脑汁为自己的执法解释权埋下伏笔。正是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立法思维造就了今天“有法必依”的巨大阻力。一方面,我们立法的速度不可谓不快,数量不可谓不多,但另一方面,法因原则性过强而导致可操作性差的弊端一直存在。
一部“良法”必须对人们的权利和国家机器的权力有着细致且清晰的界定。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法治就会失去依据,失去规则,失去效率。而一切国家机器如没有法律对之清楚的界定权力,就无法实行严格的法治。我们今天常见的执法就是这样,它似乎在法律的控制范围之内,但又随时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这种不确定性使法律变成了一个可以被随意打扮的小女孩。法的威严在变化间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也在变化间飘乎远去。
我们的立法在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上,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对国家机器的权力界定模糊,导致了公权力的无限膨胀及相互间无休止的权力冲突;对公民权利的界定模糊,则导致了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并继而受到权力的无端限制。
有效的法治必须以明确的权力和清晰的权利为前提。“很多事情”还得靠立法,其实就是要靠细致和明确的权力界定。权力界定不会从天而降,它需要立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人大代表的充分履职。如果我们的人大代表在行使立法权时都不含糊,我们的法律也就自然不会含糊。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