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近几年,湖北省“民告官”案件呈上升趋势,去年受案比前年上升7.15%。但在去年已结一审案件中,湖北各级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只占10.88%。(《中国青年报》2月6日)
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只有一成?初看让人生疑。可再看后面的数据,这些疑惑就有所释解。因为“官”
败诉只一成,并非“民”败诉就达到了九成。在非此即彼的胜负之间,还有两种结案方式,即“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和原告主动撤诉的”,其比例达到了37.17%。新闻没有细分两者各占多大比例,或者是法院的工作报告刻意回避了这一问题,因为“原告主动撤诉”原因较为复杂,可能是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后又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或并无证据支撑,也可能是因为原告基于“官官相护”这一潜规则的惧怕,亦可能是担心即便胜诉得到的也多为“法律白条”于己之权益保护并无太大益处。但“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原因,却多半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已经意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合法后干脆先“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再逼原告撤诉。
当然,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未禁止,这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行政相对人正处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如果行政机关于诉讼进行中撤销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相对人就能提前恢复正常营业,而不用等到终审裁判之后。但允许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不代表法庭应一律允许原告撤诉。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在于通过确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和校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这种司法监督行政的制度架构之下,如果任由被告通过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来促使原告撤诉,行政诉讼的一大半功能将无法实现。
问题在于,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最终仍应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在法院自身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还十分浓厚的现状之下,法官们会依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其规定来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吗?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