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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讼战”一审判商务印书馆赔勘误费
金羊网 2006-12-13 14:08:13

焦点追踪

法院判《新华字典》“尚合格”

判决书释说“合格”别有深意

本报讯  记者孙毅蕾报道:读者马捷向法院诉《新华字典》不合格案(详见本报2006年11月20日焦点版《新华字典讼战》,见上图)一审响槌。12月9日,马捷收到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官肯定马捷为《新华字典》勘误有理,判决商务印书馆赔付给马捷勘误费1980元。

法院:《新华字典》“尚合格”

案审法官方明在判决书中对勘误费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解释:原告的勘误行为占用了一定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勘误结果有利于出版社。作为实际受益人,第一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的勘误补偿费,以补偿原告损失。

尽管承认马捷勘误有理,但法院没有因此确认《新华字典》“不合格”,而是采用了“尚合格”的字眼。

此外,法院驳回了马捷关于“退一赔一”及赔偿精神损失等要求。“因为有证据证明该图书质量尚合格、且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并未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故原告主张双倍赔偿购书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据不足。”

原告“既满意又不满意”

原告马捷表示,对法院的判决,自己是“既满意又不满意”。

马捷说,满意的是法院认定了他指出的差错确实存在。不满意的是,既然法官确认他指出的《新华字典》错误确实存在,为何又要判定《新华字典》质量“尚合格”?马捷说:“从这一点上讲,这个判法有点自相矛盾。而且判定‘尚合格’的唯一依据,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出具的‘关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0版)为合格图书的证明’。新闻出版总署是我国图书出版的管理部门,本来就是《新华字典》编印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出具的合格证明,不应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就好像在体育比赛中,一个人不可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一样。”

马捷说,他跟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判决书中一段话有“深意”

记者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发现有这样一段话值得业界和广大读者深思———

“任何合格产品都有可能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因为合格的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的。原先的合格标准往往会落后于现实社会的要求。即使是法律也不例外,所以需要不断修正。《新华字典》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汉语工具书,更应当精益求精、不断进步。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003年10月在《新华字典第10版修订说明》中所称:‘本次修订吸收了一些读者意见……欢迎广大读者继续提出宝贵意见’。这就是一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精益求精、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如果有公民愿在书店里购书后为出版社纠错,然后依法索赔,既可以强化出版社的责任心、提高再版质量,又可以净化图书市场、惠及民众,这也不失为出版界及广大读者的一件幸事……”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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