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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出通知,就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作出规定
金羊网 2006-11-22 14:58:27

“围院式”收费有了规矩

本报讯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于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就东莞市对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遵循三大原则

据了解,东莞市近年来各镇街为改善社会治安状况,普遍对城镇农(居)民住宅实

行“围院式”管理。由于目前此类住宅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还不完善,特别在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等问题上,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就住宅收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出台的“围院式”管理主要遵循三大原则:首先,针对城镇农(居)民住宅实行“围院式”管理,使其符合社会管理有关规定;其次,管理部门依法收取服务费用时,应遵循“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对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收费,参照现行政策执行;对目前收费依据不充分而又确需收费的,应按程序报批。第三,对不合理的收费应立即停止;凡属乱收费的,将依法查处。

管理收费依法申报

据介绍,过去“围院式”管理实行收费时,随意性较大,在收费项目设立、收费标准制定、收费行为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管理单位“依法收费”的观念淡薄。

新政策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对实行“围院式”管理而开支的费用,原则上从停车服务费或集体补贴等方面支付,不得另向业主或住户收取。确需收取服务性费用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须按程序向东莞市物价局申报。

比如停车收费,须凭营业执照申报。停车场(点)应在保证交通畅顺,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下设置。需向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应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凭营业执照到市物价局申报。

各种收费均须公示

针对过去“围院式”管理实行收费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各地不一的特点,新政策规定,“围院式”管理的区域,管理部门可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或住户征收“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治安联防费”,对需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代收“暂住证工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

除此之外,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因管理需要制作集成电路卡(IC卡)的,可收取“IC卡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发卡单位)与业主或住户按制作成本协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除IC卡外的其他类型出入卡(不分制作材料),管理单位(发卡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

东莞市物价局强调,执行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新规定后,各种收费均须公示,接受业主(住户)和有关部门监督。  (杨柳 罗德泉) 

编 号: 131782    
摄影作者:   
文件名:ydflxj6b115.jpg  
文件大小:K  
高 X 宽:276 X 400  
说明:ydflxj6b115.jpg

“围院式”住宅收费从此有法可依 王俊伟/摄

(姚晓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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