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另一名学生家长共同支付赔偿金3.1万元
本报讯 记者余胜容,通讯员洪昌、玉霞、旷怡报道:昨日记者从龙岗区司法局获悉,该区龙岗街道司法所日前成功调解了一起两学生在宿舍中嬉闹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上铺摔下致十级伤残的学生获得学校和另一名学生家长共同支付的赔偿金31000元。
吴某和洪某在龙岗街道辖区的一所寄宿制的小学校上四年级,是同班同学。一天下午下课后,两人回到宿舍,在上铺床上扔枕头嬉闹,一不小心吴某身体失去平衡,从床上摔下,当时觉得头痛、呕吐。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吴某住院半个多月后出院,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并时有头晕、眼花多梦、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家长要求学校和洪某给予赔偿。三方对责任承担的比例产生了分歧。
龙岗司法所介入后认为,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提供了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因此,学校负有主要责任。而两名学生的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最后,三方达成协议,学校和洪某家长各支付25000元、6000元给吴某作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基本满意。
(Robby/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