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晶 吴江
明天,《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一天,也正好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一个月的日子。短短30天,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五部门连续抛出两部法规,主管机构急于厘清零售商和供应商、零售商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构筑和谐商业环境的良好意愿溢于言表。
不过,记者近期采访发现,对于这样重要的政策法规,无论是零售商还是供应商,相当部分都有着似乎“并不恰当”的冷淡反应。众多消费者更是“蒙查查”。五大部门连续闪出的两记重拳颇有击中棉花墙的“尴尬”。
违规促销 仍在继续
“房屋拆迁,挥泪大抛卖,最后一日!”在不少市民的眼中,这样的促销口号见得多了。“最后”了一年也不见拆走,条幅倒因悬挂太久变得破旧不堪。否则,上月15日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不会为此专门作出规定。记者查阅该《办法》获知,“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可见此问题不单是某个商家或某个城市独有,已经成为中国零售业一个普遍的症状。
11月8日,广州荔湾区的十多位商家集体上演了一场“拆迁秀”。为吸引消费者,打着“即将搬走”的旗号继续上演着旁若无“法”的促销。商家人士对记者称,办法规定是不得虚构拆迁等原因,但很多规划中几年前就开始知道本区域将要拆迁了,那么几年前就开始打出这个旗号算不算违反规定呢?显然,这样的问题“最终解释权”归属上述五部门。
此次零售商促销惯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做法被禁,则是该《办法》中又一大亮点。作为广州商业主力的百货、超市、家电连锁店,部分就对此回应:“已认真研究了《办法》,可是在促销宣传单上列出的促销优惠商品种类和促销规定后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一下子恐怕难以取消。”个中原因有商家称,如果不标明这句话,若消费者与商场的理解不一致时,便于解释。还有的回应就是虽然有这句话,可是一般发生纠纷,还是以消费者的意见为重。“《办法》虽然出台了,执行却并不到位,零售商基本感觉没什么变化。”一位资深的超市经理人称。

三万元的 微弱力度
“零供关系如履薄冰,靠着店大欺客的一些零售商使出各种不公平交易的伎俩,使得我们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对明天将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抱有期望的供应商们眼下的期待似乎也不那么强烈了。其中3万元的罚款额度被指严重缺乏“力度”。
2005年年初,以普尔斯马特连锁超市因为拖欠供应商货款20多亿元,上百家供应商在其旗舰店讨要货款,并由此牵扯出了该超市卷走供应商货款的全国连锁大案。广州本土的家谊超市今年宣布破产,拖欠供应商和银行的近4亿元资金打了“水瓢”。有了前车之鉴,昨日,一些中小供应商对记者表示,《办法》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对违规者最高3万元的罚款,威慑力较小。一个大型商场或超市的供应商可以几千个。”每人每次多收5000元,2000个供应商就多收了1000万元,3万元的罚款数额实在微不足道。
对于零售商的乱收费法规也没有规范。一般的供应商要进入上海的家乐福首先要付的进场费至少是20万元,其它的像乐购、易初莲花、世纪联华等主流大卖场也如此。而一般零售商向供应商收的各类节庆费每年就达10万余元。
昨日,进场费的始作俑者家乐福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公司的法律部门正在研究这项新规定,我们的采购合同肯定不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据悉改动的地方不太大,更多的可能是进行变通,比如免除或减少“管理办法”有限制的收费项目,同时增加其他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是提高年终返利的百分比。家乐福一位前高管说,大卖场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两块,一块是进销差价,另一块是向供应商收取的通道费和返点,目前这种经营模式短时间根本无法改变。
协会作用 难以发挥
记者注意到,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特别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应的供应商。”那么,行业协会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
广东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认为,新法规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新要求,但实际操作性的规定相对缺失。其实,产销不和谐声音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代理批发改革落后于商业零售改革,供应商未与现代商贸流通业接轨,且产品同质化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供应商应该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的竞争力,并且建立供应商品牌,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真正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孙雄表示,协会如果要成为具体操作部门,必须是覆盖所有供应商和零售商、具有很强协调能力和威信的协会,仅仅是这一点就比较困难。他说,很可能到了最后就成了“口水仗”,即协会劝说双方相互退让一点。
深圳零售专家马峰则提出:“要真正对处于强势的零售商实行制约,必须通过颁布法律,用重典强制执行。我们也向人大提出呼吁,要求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进行立法。”
(观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