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出发时间标注不明确引发争议
本报讯
日前,广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苏某投诉:她与家人(其中一名是80多岁的老太太)共三人参加某旅行社花地湾门市部组织的香港一天游,由于迟了5分钟到达出发地点,旅游车开走了。他们租车追到同乐关口才追到旅游车,为此产生了额外支出的一笔租车费,要求旅行社赔偿。
苏某反映,迟到5分钟的原因是由于同行有位老人,行动慢了点。6时22分时(口头约定集合时间是6点30分)他们已电话告知导游,请等几分钟,但旅游车没等。他们坐着出租车追旅游车时,又继续打电话给导游,请他们约个地方等,但导游根本不理会。
事发后,旅行社方面强调,由于车上游客要求开车;不再等这三人,导游才指挥车开走的。旅行社出示了部分游客签名同意开车的证据。据此,旅行社拒不作出任何赔偿。
据消委会调查,争议双方反映的情况都有据可查。但从旅行社的“出团通知书”、广告宣传纸所标示的时间看,明显存在“缺陷”:“通知书”标明“集合出发”的时间为“6时零分”;广告宣传纸上标明的“集中上车”的时间是6时15分,并未标明开车出发时间。旅行社解释,出发时间6时30分是口头通知的。据此,消委会认为,由于标注时间的不准确和未明确,旅行社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消费者由此支出的部分租车费用。但旅行社仍然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苏某表示,对该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解决争议的态度感到十分不满。
类似的旅游车甩客事件,消委会已接到不仅一宗投诉。分析一些旅行社的广告宣传纸、行程表关于出发(车)时间的标注,都如上述被投诉的旅行社的宣传单、出团通知书一样,标注不明确,或是注明“集中上车”,或是标明“集合”,没有明确开车时间。
针对这类情况,消委会呼吁旅行社经营者,应改变这种不准确的时间标注,同时提醒消费者,参团出游前,发现类似情况,可要求在合同或行程表上明确开车时间,这样可在出现类似争议时,双方依照约定解决。在上述事件中,旅行社的导游,在接到游客打电话要求等几分钟和已租车追赶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和谐共处和减少争议的实际情况,应当向车上其他游客多作解释,争取其他游客的谅解,让遗留的三名游客赶上车,相信大部分游客是可以体谅的。而不应当马上采取叫游客签名的方式,作为甩客的“理由”。(程行欢
何建安)

成士璧/画
(金陵/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