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解释,许霆案无预谋、危害小是做此判罚的主要原因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黄琼 李斯璐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下午,许霆盗窃一案重审宣判。广州市中院最终认定,盗窃罪名“不变”,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没有”,但鉴于案情特殊,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罚,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判决要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才能生效。从“无期”到“5年”究竟是怎么判出来的?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就此解释,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

图:昨天下午还没开庭,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很多欲来旁听的市民。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没有退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那么广州中院的这次重审,在法定刑之下降档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表示,重审轻判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本案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其“无期徒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法院才判刑五年。但是,这个五年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为什么第一次判“无期”,第二次判“五年”?甘正培表示,第一次判决是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第二次判决,法院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则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焦点问题认定
不是替银行保管
许霆曾在重审开庭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许霆的“保管说”让旁听席数度哗然。
对此,甘正培表示,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联系银行,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有悖常理,不具可信性。
不是不当得利
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对此,甘正培表示,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且自己的账户余额只有170多元,此时,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