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望台
据媒体日前报道,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为查禁“黑车”想出奇招。他们雇用人员假扮乘客,将私营车辆的司机诱骗到执法人员设置的圈套当中,当场抓捕,进行巨额处罚。这些假扮的乘客被称为“钩子”。有关领导称,雇用“钩子”是为了方便取证。
此种行为是典型的“引诱违法”,又称为“警察圈套”。它
指的是执法机关为了取证上的方便,自己或者指派他人对潜在的违法者进行诱引,使其“上钩”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出于对“执法成绩”的追求,或是因为“执罚经济”规定的罚款指标。在西方国家,即使实施了刑事犯罪,警察圈套也往往成为嫌疑人一方进行无罪抗辩的理由。
上海交管部门的这种行为终于酿成惨剧:3月7日,“钩子”陈素军被黑车司机雷庆文刺中两刀,重伤不治身亡。雷庆文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为名逮捕,而他在供述中称,他当时以为自己遇到了抢劫。
据报载,事发当时,“钩子”陈素军假扮乘客,指挥雷庆文停车后,猛然将其车钥匙拔下欲下车。与此同时,三辆汽车包围过来,车上下来的人围住雷庆文的车,并砸其车窗。雷庆文惊惶之下,用防身的水果刀向陈猛刺两刀,致其死亡。雷庆文称,前不久有个同乡的司机就是在类似的情况下遭到了抢劫。
雷庆文的这种反应,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它指的是误以为他人正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并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对这种情况的定罪量刑,需要充分考虑其主观意识的因素。如果雷应当意识到陈素军并非劫匪,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即其主观上有过失时,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雷庆文根本无法预见陈素军并非劫匪,他在主观上并无罪过,应当以意外事件论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纵观本案的情况,很难说雷庆文存在主观过错。考虑案件背景与当时的状况,雷庆文的行为符合正常人的正常反应:执法人员并非劫匪,行为方式却与劫匪无二。由于这种警察圈套,致使雷庆文无从分辨身处的环境,在意乱情急之下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于情可悯,于法可容。
而据调查,“钩子”已经形成了类似传销的组织。“钩头”下面会有几十个“钩子”,每有司机“上钩”,政府就发放500元奖金,钩头与钩子六四分成。为避免被钩,有黑车司机每年交给钩子几千元“信息费”。执法人员与“钩子”,俨然形成了一条产业链。雷庆文并不认识“钩子”,陈素军之死,看似是偶然发生的不幸,实际上早有因果。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错误行为中获利。雷庆文如此,执法人员同样概莫能外。国家的职能是防范违法而不是制造违法,这是公职人员的基本操守。且不论对私营车辆予以巨额罚款是否合法,如果继续将执法活动当做生意经营,如果这种生意仍将继续,可以预料,陈素军式的悲剧必将继续上演下去。
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者,任何犯罪无不出于利益的引诱。如果这种引诱出自执法人员,难道不是对法律的莫大讥讽?(作者系北京律师)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