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维权第一案”二审
新快报讯 (记者 钟起龙 实习生 谭大朝)大股东占260万股的股份,小股东占3000股,他们都是1票表决权?广州化学试剂厂沿用7年的企业章程突遭3名小股东质疑,并要求将表决权由“一股一票”改回“一人一票”。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小股东质疑企业章程
据悉,广州化学试剂厂(以下简称“广试”)于1998年通过改制,由国有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7年11月5日,该厂的三名小股东将其推上法庭,诉称其现行的企业章程为无效章程。
一审法院查明,广州化学试剂厂在2000年4月21日召开股东大会,在对新章程进行表决时,没有对投票情况点票,也没有设定监票人对整个投票表决过程进行监督。
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998年12月28日的“化学试剂厂(股份合作)章程”有效,2000年4月的“广州化学试剂厂(股份合作制)章程”不成立。广州化学试剂厂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昨日公开审理。
表决权不同成争议点
对于3名小股东陆某华、冯某鎏、黄某新(共有29563元合36392股)在7年后的一纸诉讼,广试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据广试的董事须亮介绍,新旧章程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一是旧章程规定,企业重大事项按照“每一股东一票”即“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而新章程则规定按照“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二是旧章程规定,该厂股东退休或身故之后,股份需要退回厂里,而新章程则规定,股东退休后股份可以继续保留、身故后股份可以继承。“如果按照一人一票的规定,一个大股东拥有260万股的股份,也只是一票表决权。而一个小股东只有3000股,也是一票,这合理吗?”须亮称。
对此,起诉的小股东陆某华等三人则认为现在工商机关备案的仍然是1998年12月的章程,因此表决权应该按照“一人一股”进行。
7年所有决议面临否定?
据悉,该案已被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列为“民企维权第一案”。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吴兴光则表示,新章程一直沿用了7年,也就等于全盘否定了2000年至2007年间所有召开的股东大会合法性,所有决议将被认定无效。
(编辑: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