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近日,华南美国商会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举行了恳谈会,省劳动保障厅的官员为美国企业家解释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对于有企业提到员工自愿加班的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的官员解释到:“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但是员工私下自愿加班,没有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发现
不了就处理不到了。”
对于这位官员的表态,从法律上来看起码犯了两个错误。其一,关于加班时间,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中有关最高工作时间的限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类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的范畴,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不因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可以规避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不存在是否自愿的问题。
其二,所谓劳动者不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发现不了就处理不到的说法,则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行政部门官员应有的职责和立场。
《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必须依职权主动出击,予以惩处,而不是守株待兔,等待劳动者投诉才进行执法。这种执法的“不告不理”其实就是行政不作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法律的执法部门,依法主动检查监督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是法定的职责,这是再起码不过的常识。但是,在劳动法律执行过程中,常识往往被有意忽略,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加班加点极其普遍,由于法不责众,只要不发生恶性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就眼睁眼闭,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这位官员不过是讲到兴奋处,把“皇帝不穿衣服”的真话脱口而出罢了。执法奉行“不告不理”,不出大事不处理带来的恶果使不守法成为常态,而守法却是例外。如学者言,用人单位被娇惯坏了。
当《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极为恐慌,声言会增加成本,加重负担。其实这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保质保量执行法律的担忧。有关利益阶层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持续不断地炮轰,直到两会期间达到一个高潮,背后的原因是通过这样的舆论压力,试图迫使修改法律,如若不行,也可以削弱法律权威,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达到实际修改法律的效果,继续享受法律打折优惠带来的利润。
虽然笔者并不赞同目前以政府部门执法为主导,劳资双方协商博弈被弱化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但是,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当下,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保质保量的依法行政,开展执法,那么损害的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权益,更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以及法律应有的尊严。(作者系汕头市总工会干事)
(编辑: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