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
据悉,中共十七大后,中央正在酝酿新一轮司法改革,这次将直面“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沉疴,解决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问题;同时,还可能考虑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区隔开来,建立法官系统的职务和职级序列。
毋庸置疑,“司法行政化”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司法改革向前挺进的最大瓶颈,而行政权力对法
律领地的侵犯以及反击,相应构成了政治体制改革急需割除的毒瘤。不打破这个僵局,即便天塌下来,法律之正义断难实现。但另一个说法就没那么简单:“司法地方化”怎么是沉疴?又是怎样沉沦到这一步?
从法理角度上讲,“司法地方化”只是一个中性词。因为,第一,排除理念上的一统江湖,具体的、形而下的司法生活,只可能是地方性的。法典、法条由中央颁发,全国通行,但落实到各个地方,因其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差异,必将因地制宜。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从“秋菊打官司”的迷局,看到了“送法下乡”的必要。
其次,按照政治学原理,谁赋予地方法院权力,法院就该对谁负责。我们看到,从1982年《宪法》开始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法院的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人大选举、任命和罢免,并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请注意,不是对上级法院负责,上级法院只存在监督之责。这便规范了司法的地方性。
横在司法改革之征途,令中央忧心忡忡的那块绊脚石,其实可以换一个说法,叫“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秋风先生总结为两点:受到地方利益掣肘,地方法院往往很难对异地公民与本地公民的纠纷作出公平裁决;更严重的是,本地公民之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到地方政府,或者直接与地方政府发生纠纷,则法院往往更难以持平之心进行裁决。
能否说,这两点都是“司法地方化”所必然导致的恶果?第二点明显不是。地方法院偏袒地方政府,不是源于司法地方化,根本上,而是由司法不够独立,司法权被行政权强硬压迫所造成。至于第一点,估计在一些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亦在所难免,地域歧视和保护无处不在,司法更甚,问题在于,如何补救?英国用衡平法修正普通法,美国以联邦法院修正各州法院,皆可救济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之不足。中国呢?最高院的门槛实在高了些。
中国司法不是没有做补救措施,譬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等。但仅做这些还不够。毕竟,它们已经把前提扭曲了,即混淆了“司法地方化”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两者有一定区域重叠,可决不能等同,前者属于常态,后者才是病毒。
因此,改革者必须直面这一难题:如何在尊重“司法地方化”的前因之下,打击“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无疑是在钢索之上舞蹈,艰难,却要挺过去。
解决此疑难的关键,仍是司法独立,从行政化的牢笼之中突围,强行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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