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遇害73户被告》追踪
新快报深圳讯(记者 黄学民)备受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深圳南山区玻璃高空坠落砸死幼童案”(详见本报去年12月21日报道),近日在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大厦物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229945元,同时驳回原告对好
来居大厦73户业主的赔偿诉求。
3月18日,原告小雨的父母终于从代理律师的手中接到了案发一年多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然而,判决的结果令他们难以接受,他们表示将继续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17时40分许,两原告之子钟小雨与同学黄某放学后相约一同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处的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钟小雨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急诊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心跳停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4分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钟小雨受侵害导致死亡,是非常不幸的,但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物管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9945元。
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该大厦物管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他们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其它一概不予评论。
(编辑: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