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王傅蓉 通讯员 越法宣)假O牌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依约赔付8万余元给假O牌车车主李某。
2007年1月26日11时许,李某驾驶粤A.FD177小客车套用琼OO1500号牌,从新会市德兴路往都会方向行
驶,后与余某驾驶的粤JM2398号小型客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毁。事后,经江门市新会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驾驶的小客车损失20729元,余某驾驶的小客车损失172610元。2007年2月9日,新会交警大队就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遂向余某赔偿了126259元。
李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赔。李某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26259元。
而保险公司称,李某的车辆套用警用车牌,保险公司只认车牌号码,保险公司没有承保李某的套用车牌。此外,李某的套牌行为是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对违法行为进行赔付。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套牌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应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罚。但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本案余某的经济损失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并不是李某利用套牌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余某的财产损失。最后,越秀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付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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