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都希望
自己能有一场顺利而有意义的出游活动。但旅途中总会有一些事让人不如意,这些烦心事哪些属于旅行社或相关旅游部门的错失?哪些又是消费者自身不当造成的?我们从旅游专家的分析及相应旅游合同中找出部分关键“条款”,让大家明白出游。
●旅游维权主要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
●出发前应交纳团费
国内游报名时,游客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7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出境旅游时,游客在报名时须付清所有团费。
●退团或取消行程时双方的赔偿金额
国内旅游:游客报名后要求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的50%;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费用的2%;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费用的5%;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费用的15%;出发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30%。
出境旅游:客人退团或旅行社取消行程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赔偿团费总额5%;出发前13-8天,赔偿团费总额10%;出发前7-1天,赔偿团费总额15%;出发当天,赔偿团费总额20%。更改出团日期,更改方应与对方协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协商不成按退团或取消行程处理。
●旅行社间拼团应在客人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国内旅游方面,当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客人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出境旅游方面,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游客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组团社应承担业务损失费并退回游客已交团费,按照团费3%支付赔偿金;客人在出发后才得知擅自合并组团的,除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团费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遵循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理性维权
在旅游纠纷的处理上,应遵循国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要求进行和谐维权,在旅游纠纷处理中游客可以视情况的轻重缓急,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当事旅行社交涉,或向省市一级旅游局质监所、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次进行维权。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以投诉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质监所可以不予受理。
在维权过程中,申诉者须写明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对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事件经过及有关凭证(指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旅游行程安排表、发票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委员会、质监所将不再受理。
相关热线电话
广东省旅游维权热线:020-22386699 87513670
广州市旅游维权热线:020-86666666 81078275
深圳市旅游维权热线:0755-82003220
珠海市旅游维权热线:0756-3336061
广东省物价局热线:12358
消费会维权热线:12315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以及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印制的《活力广东和谐欢乐》旅游温馨提示小册子)
(编辑: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