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大陆女首富张茵女士在给政协的提案中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基于建言者的身份及建议的内容,消息一经报道犹如惊蛰时节的春雷,使本有所平缓的《劳动合同法》争议再起波澜,在各种议论中,本埠媒体社论《劳工有束缚,劳资无辩论》的评论颇具
见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当前政治生活中劳工利益代表的缺位与失声弊端。
增加两会中劳工代表的数量,真正表达劳工阶层的声音,从而在国家架构层面实现劳方与资方的辩论,争取说服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与政策,这种可称之为“广场辩论”的劳资博弈方式,也是我国劳资关系发展的路径之一。
笔者陋见,以法律、政策这种国家意志的方式来勘定劳资利益,存在着不足,当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形式深入而全面地介入劳动关系,就具有了施行的普遍性与执行的强制力,牺牲了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特殊性和劳资双方的意志自由,使劳资关系机械化。
其实,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就是这一弊端的例证,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收到了20万份的修改意见,资方与劳方都通过了各种途径影响法律的制定,但正是这部开门立法,制定过程民主性很强的法律却在出台后广受非议,而其中反对声音最强烈的是集中在质疑法律忽视了中小企业特殊情况,剥夺了劳资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我国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下通过国家统合来调整劳动关系无疑是一种最便捷的方式。但是劳动法制除了国家统合之外,还有协约自治的形式。
协约自治就是在国家权力介入有限的情况下培育各个层次上劳资双方的谈判、博弈能力,通过双方谈判达成协议来调整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劳资关系,这种社会层面上的劳资博弈,可以称之为“会议谈判”,能够最大程度照顾到各种特殊的情况和实现劳资双方的契约自由。
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资源并不贫乏,有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劳资平等协商制定集体合同的制度,具有关消息,今年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也是试图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实现劳工收入的良性增长。
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在实行过程中多流于形式,例如三方协商本应该劳资双方唱主角,政府从中协调,但是普通存在的问题是企业主这一方,由于现时各地没有统一的利益代表组织,特别是行会制度发展不健全,缺少了谈判的资方主体,工会方面虽然有从上到下健全的机构设置,但却是不敢谈、不会谈,变成了劳动行政部门由于考核所迫的一头热,拉郎配的尴尬局面。
与增加代表数量与质量的“广场辩论”相比,“会议谈判”需要的是更加全面的制度设计与能力培育,这一目标任重道远。为了破解当下的困局,立法者应调整劳动立法的思路,重视培育劳资双方均等的谈判能力和谈判水平,通过劳资自治、劳资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劳资和谐。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