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扩
2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如果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思路,非要把小区保安的责任完全体现在称谓上,那么,“秩序维护员”这
么简单的称谓,显然是不能满足要求的,也不可能由此规避物业公司本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秩序维持”,正如有业主质疑,维护到何种程度算是尽到义务,物业公司通过何种途径证明其维护了秩序?如果保安仅做到看见窃贼后报警,而在警方抵达之前不采取任何行动,那么是否可认定其已经起到了协助职责呢?
假若,“秩序维护员”仅仅是维持秩序,而不具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那么维护员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实行业主自治,或是直接由业主雇请真正的保安岂不更好?
事实上,规范物业保安工作,重要的不是更名改姓,而是依法服务,加强监管。有报道称,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个管理条例本身就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安纳入规范的视野之中,一旦颁布实施,则解决了“保安”这个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地位以及作用的法律界定问题,那么,保安员改为“秩序维护员”的新称谓,也就不应当成为争论的问题。
而在现实中,笔者发现一些小区保安往往隶属于物业公司,人员素质往往鱼龙混杂,保安往往也听命于物业公司,于是滥用权力,欺压业户现象便时有耳闻目睹。如果物管和业主发生纠纷时,保安往往站在物管一边,甚至助纣为虐,沦为“打手”。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杜绝“自组保安”的行为,为此,笔者建议业主可以直接从正规的保安公司聘请,或者授权物业公司从保安公司雇请保安员,担负小区安全工作。保安则对业主负责,而不是对物业公司负责。如此,既可从人员素质这个源头上把关,加强管理,又在法律条例上给保安加上了“紧箍咒”,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必定会比纯粹的改变称谓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变戏法”,更为主动和有效。(投稿请登录:http://blog.xkb.com.cn)
(编辑: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