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法律制造的“无期迷局”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本案中,被告人许霆的犯罪行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同时,其行为也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昨日公诉人在庭上的意见,让许霆的家属时喜时忧,也让旁听群众无所适从。“从轻处罚”不同于“减轻处罚”,其实
无论许霆有多少从轻处罚的情节,都只能在量刑档内选择刑期,即“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要法院按照现在的刑法条文来适用,许霆都难逃被判重刑的厄运。
目前法学界对许霆案的量刑争议颇大。盗窃ATM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有的专家拿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指盗窃金融机构的钱,ATM机中的钱是银行的钱,许霆盗窃的自然是金融机构。也有专家认为刑法中所谓的盗窃“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应当是物理上的概念,即从金融机构的场所意义上来说的,这样规定是为保护金融机构这种特殊主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立法愿意,因此许霆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但退一步说就算许霆逃过“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紧箍咒,也要被处以刑法处罚的第三个档次,即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许霆最轻的判决都是有期徒刑十年。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方面讲,许霆当受此重刑,可是从社会危害性及许的主观恶性来看,似乎又显得过于苛刻和不近人情。
法律是立法者根据生活经验制定的行为规则,立法者认识水平的限制、社会生活的变化都造成了法律与社会生活不可能一一对应。但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所追求的是对个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裁判。所以在出现特殊案例的情况下,如果僵硬地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很可能造成结果不公,也达不到社会效果。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和僵硬性,也是昨天许霆案面临困境的原因。有人提出修改法律,但是,即便这条法律修改了,将来其他的案件也可能遭遇“许霆门”。
当然法律有“罩门”,也就是有“自救”的方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此看来,许霆案的转机最终还是在最高院的手里。
(编辑:侯颖)